【本报讯】《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1月30日修订通过并对外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明确,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总面积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条例》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识,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条例》指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局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
《条例》明确,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管理局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内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的管理。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条例》强调,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条例》强调,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猎杀和收购、贩运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禁止在保护区引入外来野生植物;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在保护区内运输木材、林木产品、林副产品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例》要求,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补偿费用应当用于保护区保护。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保护区内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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