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苏海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原住居民的生态保护教育培训,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形成群众主动保护、社会广泛参与、各方面积极投入的社会氛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态管护等工作岗位和政策支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由管理局编制方案进行,方案应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并加强管理。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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