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爱玲通讯员郑杰)10月25日,记者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在酒泉市的某商贸集团控告钟某某合同诈骗一案,赔偿请求人钟某某因二审无罪,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46岁的钟某某将获赔国家赔偿金40余万元。
2016年11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钟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362723.1元;赔偿钟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6953.09元;在钟某某刑事案件发生地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钟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钟某某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5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
申请赔偿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4日,甘肃某商贸集团控告钟某某合同诈骗一案,钟某某被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于2012年2月24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3年1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赔偿请求人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赔偿申请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赔偿请求人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无罪,钟某某被当日释放,钟某某被羁押1497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应当考虑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生活水平。赔偿请求人居住在深圳市,仅仅赔偿126953.09元,不足以弥补赔偿请求人的精神伤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钟某某与西班牙籍人乃某(系香港某公司法定代表)以设计合作伙伴关系,经人介绍一起到酒泉市与某商贸集团公司签订了3个展馆的《展示设计合同》,约定3个展馆的设计由香港某公司进行。同时,酒泉市某商贸公司承诺设计合同的施工由香港某公司进行,钟某某为概念与初步设计的总设计师,乃某为设计总监,合同价款为59万元。后钟某某与乃某又以《展示设计合同的补充说明》向酒泉市某商贸公司说明,深圳某公司为香港某公司在内地的代表机构,且是其在内地的付款(结算)机构。2011年5月16日,钟某某与乃某又以香港某公司名义,与酒泉市某商贸集团签订了一份《展示设计合同的补充协议》,把原来的“三馆”改为“两馆”,把合同价款确定为4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展示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7月16日,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合同签订后,酒泉市某商贸公司按约定,先后4次支付钟某某预付工程款。钟某某在进行初步概念设计后,联系了无设计施工图资质的上海某公司,制作了“两馆”的深化设计,又联系了无展馆施工资质的北京某公司,并于当月27日,以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展厅制作执行委托合同》《展示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40万元,后工程开工。2011年7月25日,钟某某和乃某以酒泉市某商贸公司不支付进行整改的工程增项费为由,未经酒泉市某商贸公司同意单方面停工,并将工人全部撤走。后香港某公司以完成工程量的90%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泉市某商贸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150万元及各项损失32.12万元。酒泉市某商贸集团于同年8月向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报案,后钟某某被刑事拘留并被逮捕。2013年1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钟某某无罪。
判决生效后,钟某某提出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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