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条件,对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以及高风险项目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对关系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要件进行重点审核把关,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立项、不审批、不建设、不运行。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前公示制度。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企业(汽车加油、加气站除外)。
(十七)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制定实施执法计划,优化细化执法工作程序。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八)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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