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以申请人所处地域、人数和案件复杂程度合理确定补正期限。补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法定审理期限。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信访程序处理后,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的,从起诉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应诉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应诉,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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