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杨)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甘肃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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