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心下发了《关于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暂行规定》。今后,有农业户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组织、且有稳定劳动关系及收入来源的务工农民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按照相关规定,所在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缴存比例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所在单位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的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务工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在符合省中心提取操作规程规定的提取情形时,提供相应要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有权自住住房等。
进城务工农民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省中心提取情形时,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在新单位重新缴存或调往异地的,其在省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办理内部转移业务或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在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时,符合省中心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期偿还贷款1期(1个月)后,可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另外,进城务工农民建缴住房公积金后,与其他缴存职工一样均可享受省中心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联合推出的各项普惠金融产品。(据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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