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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乱丢垃圾或将面临200元罚款

来源:西部商报 2017-07-26 04:28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李杨 实习生 武晶晶)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扫分类投放或者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侵占道路阻碍交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生活环境卫生整洁,并按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区域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丢弃、扬撒、倾倒、堆放。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扫分类投放或者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侵占道路阻碍交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时收集、运输垃圾或者在收集、运输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丢弃、扬撒、遗漏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损坏、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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