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讯(记者 李杨 实习生 武晶晶)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相对应,反应整改结果。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专项视察或重点调研。
《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计工作报告后一个月内部署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办事项范围,审计机关作出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汇报。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相对应,反应整改结果。县级以上各级部门可以根据监督工作调阅有关原始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专项视察或重点调研。也可依法组织开展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对违法违纪问题,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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