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情况
7月19日,甘肃省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向甘南州移交第7批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3件,涉及临潭、卓尼2个县。
信访案件基本情况:
1.受理编号310号:“卓尼县阿子滩乡下板藏村有一私人砂厂占用农用耕地20亩左右,砂厂运砂车经过时,砂石遗洒至路面,影响村民生活。”
经核查,该信访投诉问题属实。信访投诉的砂厂为2018年卓尼县阿子滩乡下板藏自然村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项目和卓尼县板藏沟项目区2019年流域治理项目的项目部。该项目部场地位于阿子滩镇下板藏村正南770米处,占地面积23.38亩(15587㎡),全部为耕地(其中,堆放砂料面积1.13亩,项目部临时用房面积0.17亩,其余为机械停放和其他建设用材放置)。2018年5月,该项目施工队负责人何尕扎(阿子滩镇板藏村下板藏自然村村民)有偿租用下板藏村村民姜才让、乔刀肉、乔拉目、马拉目、乔晒来、乔那主、尤杰刀草、陈次力等村民耕地,作为项目用材的临时堆放场,并签订临时租地协议。何尕扎在临时租地期间未向阿子滩镇人民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任何申请,属违法用地行为。但租用耕地是为了民生项目建设临时使用,给予群众每年每亩500元的青苗补偿,属有偿租用,并承诺租用期满后恢复土地原状,仅在耕地堆放砂料及其他建筑材料,耕作层未被破坏。调查处理期间,涉事人何尕扎对其违法行为查处配合积极,立即对场地内临时堆放的建设材料进行清理,核查组责成其在3天内恢复耕地原貌并达到耕种条件,立即清扫路面,保持道路清洁畅通,确保不影响村民出行。
2.受理编号316号:“2016年10月26日开始,临潭县古战村村民杨刚、喀尔钦乡闹战村村民马爱华在古战镇甘拟村下藏社闹战沟石梯子山下(卓尼县喀尔钦乡与临潭县古战镇交界处)采砂、采石、炸药炸山,造成山体滑坡,生态环境破坏。曾向甘肃省环保厅、甘南州政府、环保局反映,问题未解决。要求恢复植被。”
经调查核实,该信访投诉问题不属实。此件为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投诉问题,为重复举报案件。该砂厂为卓尼县腾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2016年8月15日经喀尔钦乡人民政府报告,卓尼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环保、水电、林业、安监等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实地勘查,该砂料场符合选址条件,同意在喀尔钦乡脑站沟设立砂场,2015年至2017年,卓尼县依法关停35家非法砂石料场,致使卓尼县砂石料资源紧缺,砂石料价格暴涨。为有效解决卓尼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砂石料紧缺所造成的影响,卓尼县国土资源局向州国土资源局编制上报了《卓尼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该砂场选址符合《卓尼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2016年9月7日《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开设砂石料场的批复》(卓政批复〔2016〕128号)对该砂场开设给予了批复;2017年1月,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甘肃秦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卓尼县喀尔钦乡闹站石英砂岩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7年4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对《卓尼县喀尔钦乡脑站沟石英砂岩矿30×104m3碎石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给予了批复(州环发〔2017〕158号);2017年10月20日卓尼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卓尼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卓尼县喀尔钦镇脑站沟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卓尼县腾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竞得采矿权(编号:甘南公资交易KY确字〔2017〕03号);2018年6月19日,卓尼县腾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6230222018067130146422),2019年6月23日县国土资源局面向社会对《矿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了公示,群众无异议。
该采矿权采石采砂在批准的矿权范围内且在卓尼县喀尔钦乡辖区内。信访投诉问题中“采砂、采石、炸药炸山”属矿权范围内的正常作业,炸山由民爆公司进行爆破作业;“造成山体滑坡”情况不属实;“生态环境破坏”本项目区无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植物物种,区域植被破坏影响在可控范围内,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复垦方案》逐步开展恢复植被。
3.受理编号334号:“临潭县流顺镇宋家庄行政村张家庄自然村铁卜沟破坏性采挖砂石料,引起沙尘污染,庄稼不易成活,居民健康受到影响,洗砂黑水直接排入小溪,污染水环境,造成动植物破坏死亡。希望关停采石场,撤出机械设备,修复生态环境。”
经调查核实,该信访投诉问题不属实。一是投诉内容为“洗砂黑水直接排入小溪,污染水环境,造成动植物破坏死亡”不属实。临潭县流顺兴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洗砂设备还未安装,未进行洗砂操作,没有废水产生,沉淀池才准备修建,由于群众纠纷已停产,没有生产污水直排小溪的情况,至于场区布设的一条铁制管道是用于从河道至场区抽水降尘的进水管道;位于生活区前5米处四处管道是用于排放山体渗漏水和沟内雨水,从路面引流至防洪沟渠外派,因此,并不存在洗砂黑水直排小溪导致动植物破坏死亡的现象。二是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对以石料厂为中心的方圆500米范围内的农田进行调查,举报内容中“宋家庄村铁卜沟石料厂对周边农田造成污染,致使农作物发生病害”的问题,经调查核实:1、小麦生长旺盛,正处于灌浆期,小麦条锈病零星发生,与今年降水量多有关系,与开采石料无关。2、马铃薯长势良好,正处于开花期,未发现病害。3、蚕豆长势良好,部分倒伏,与雨水过多有关,未发现病害。4、油菜长势良好,正处于花期,未发现病害。5、当归未发现病害,抽薹多,与种苗、气候有关,与开采石料无关。
办理情况:
7月19日17时,甘南州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收到甘肃省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转办的第3批信访投诉问题,州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对交办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立即转办临潭县、卓尼县党委和政府,同时第一时间派出现场核查组分别到达涉事现场开展核查督办工作。现场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做好现场执法文书记录,及时搜集相关印证资料。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核实,认定反映的“310号”信访案件情况属实,反映的“316号、334号”信访案件情况不属实。
310号交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何尕扎该违法用地行为属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和农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2019年7月20日,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7月21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鉴于何尕扎临时租用土地是为了民生项目建设使用,给租地群众给予相应的补偿,且没有破坏耕作层,县自然资源局将按法定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进行处罚,拟对其非法占用的4.53亩耕地处以30202元罚款。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处罚处理决定,三天内全面整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成阿子滩镇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
316号交办问题:该信访转办件已办结,该公司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属合法开采,未发生山体滑坡事件。下一步,州县相关部门将加大合法生产砂料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砂料场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科学理性看待问题。
334号交办问题:此问题已重复举报三次,为针对举报人最近多次重复举报,州、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赴流顺镇张家庄村入户调查和做群众工作,就砂场设置的原因、政策依据、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等对群众进行宣传解释,确保及时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甘南州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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