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保障河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落实州级总河长、河长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甘南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办发〔2017〕1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州级河长制工作督办。
第三条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督办主体及对象。
(一)责任单位督办。州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州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州级责任单位、县市党委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者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州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党政督查机构督办。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州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州级河长制办公室、州级责任单位、县市党委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者州河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州河长制办公室、州级责任单位、县市党委政府。
(四)河长督办。州级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州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长、河长。
第五条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明察暗访、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州级河长制工作会议(包括州委、州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工作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州级总河长、河长批办的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专项督办。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焦点、热点问题要采取会议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可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督办程序。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州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分别由州委、州政府分管秘书长签发;州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州级总河长或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州河长制办公室或州级河长协调。
(三)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州河长制办公室(或交办单位)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也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四)督办反馈。州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州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州河长制办公室还应及时向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原因、下一步安排及时向州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州河长制办公室将落实情况报州级总河长和河长。
(五)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办组或联合督办组。
(二)督办单位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在3-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反馈办理结果;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明确办理时间节点并向州河长制办公室反馈;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在3-5个工作日内向州河长制办公室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督办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查找督办事项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四)会议确定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须在下次同类会议进行通报。
(五)州河长制办公室将督办反馈报告收集整理形成月报,报州级总河长和河长。
第八条本制度由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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