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宋维国 记者董子彪)9月16日,记者从临潭县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对擅自处置已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人刘某伟、孔某某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万元。
据了解,9月8日,临潭县法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岭诉被申请人刘某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某岭于6月1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存放在临潭县羊永乡李岗砖厂内的所有砖予以查封,责令由申请人刘某岭和被执行人刘某伟就地保管,并于6月26日向社会公告了查封情况。被执行人刘某伟在法院未解除查封的情况下,分别于8月12日、22日、9月7日电话指使李岗砖厂管理人员孔某某擅自将被查封的成品砖进行变卖。
临潭县法院得知情况后,找到砖厂管理人员孔某某,明确告知擅自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财产是严重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孔某某辩称买砖的人是老板刘某伟找的,不是自己卖砖,自己只负责将砖交给拉砖的人。根据本案案情,被申请人刘某伟和孔某某有多次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对刘某伟、孔某某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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