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静文/文
余红霞/图) 12月17日,记者从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该县某企业一股东王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了解,王某与他人合伙注册了颍上县某公司。2019年6月,他以该公司名义对外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共招收工人240人。在经营期间,王某本人或安排其会计靳某将公司销售收入款中的约150万元分多次转到其名下南京某公司,用于南京公司的经营开销。而王某并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公司拖欠232名工人8月份工资,合计53万元。
直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王某仍未解决拖欠工资之事。截至审查逮捕前,王某的合伙人转入53万元至颍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户内,用于支付所欠工人工资。但王某在因其他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故意犯罪,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故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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