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李斌)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在颍上县慎城镇经营某大药房期间,为谋取利益,以每盒9.9元价格从不明网站购进标示为甘肃省某药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金根一号”(香巴拉珍宝胶囊)和标示为北京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正骨腰突王”(氨糖硫酸软骨素葛根胶囊),后以每盒19.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7月31日,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大药房柜台里查获正在销售的“美国金根一号”8盒、“正骨腰突王”21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今年4月12日唐某被抓。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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