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李斌)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大某犯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高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8年10月1日14时许,赵某某(另案处理,已提起公诉)驾车与李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大某(系赵某某之父)到达现场,指使被告人高某顶替赵某某向公安民警谎称高某为肇事车辆驾驶员,作虚假供述意图包庇赵某某。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李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赵某某与李某达成和解。
今年6月17日,被告人赵大某、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大某明知其儿子赵某某犯罪,而指使被告人高某为赵某某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且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赵大某、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两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颍上县司法局、夏邑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赵大某、高某具备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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