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
仅因唱歌发生口角,即拿酒瓶砸头,因故意伤害,颍上人李某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954.96元。看着判决书,李某悔不当初。
2018年2月18日晚,李某在颍上县赛涧乡某KTV唱歌时,遇见同学张某等人,同学相见,自然十分高兴,双方便相约一同唱歌。不料在唱歌途中,李某与张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两人厮打起来,厮打中,李某拿起啤酒瓶砸到张某头部,致张某头、面部受伤。事发后,张某报警,李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天花去14医疗费7785.54元。经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左面部缝合疤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后续医疗费约需7500元人民币。
在张某住院期间,李某的父亲向张某支付医疗费11280元人民币。案件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的父亲又向法院提存35000元人民币,用于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处置矛盾不当,失去理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当庭悔罪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向法院提存足额的赔偿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张某的后续治疗情况和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统计数据,法院依法确定张某的其他经济损失的范围和数额总计为29954.96元。综合全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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