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李斌)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颍上人李某被该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撤销缓刑。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李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二个月。
2018年11月21日,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颍上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在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2019年2月19日7时许,李某无证驾驶一辆黑色现代牌小型客车,沿慎城镇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北路与迎宾大道交口时,被交警查获,因无证驾驶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2月26日,颍上县司法局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李某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认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严重违反行政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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