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斌)因怀疑自己被强制戒毒是他人告发,遂产生用同样方法报复他人的想法,却因敲诈勒索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迟某怀疑宁某告发了自己吸毒。2018年1月16日18时许,迟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李某携带毒品,将宁某从颍上县家中骗至一轿车内,前往霍邱县。途中迟某、王某、李某共同殴打宁某,强迫宁某吸毒并声称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还暗示迟某被强制戒毒带来的经济损失,要由宁某给予补偿。为摆脱窘况,宁某被迫答应于次日中午给付迟某人民币10万元。闻听此言,迟某等3人放弃原来的目的,改为向宁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迟某将自己银行卡号告诉宁某,令其按时将10万元打入银行卡中。同年1月17日3时许,迟某等3人将吸剩的0.62克毒品送给宁某并放其回家。宁某于同日5时许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交出了毒品。
公安人员于同日22时许在颍上县慎城镇某浴场内将迟某等3人抓获。迟某在公安机关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全部犯罪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向他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宁某及时向公安机关告发,3人被抓获,迟某勒索的现金未得逞,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院依法对迟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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