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李斌)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34765元。
赵某与孙某系颍上县商品楼住宅小区楼下邻居。2018年1月8日下午,赵某向该小区置业公司反映家中有渗水现象,经到现场查看,发现案涉小区楼上房屋的水龙头未关,致积水往楼下房屋渗漏,造成赵某家室内财产受到损害。经赵某单方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价值评估报告,结论为:案涉房屋财产损失价值为44423元。赵某支出鉴定费2000元。孙某对该评估报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对财产损失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案涉房屋财产损失价格为34765元。孙某支出鉴定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案中,孙某在使用水龙头后忘关,导致房屋内大量注水,并向楼下渗漏,造成了其楼下赵某家地面木地板、墙面、抽油烟机等财产损坏,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失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对财产损失进行重新鉴定。赵某对重新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认定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上述财产损失,孙某应依法应予赔偿。双方支出的鉴定费,由各自承担。赵某诉称某置业公司应承担其家中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某置业公司有过错,故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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