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人张某夜间驾驶四轮电动车骑行在路上,撞上摆在路边炸鸡的油锅,致使热油洒到摊主刘某身上致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刘某损失11444.89元,刘某自担4904.95元。
2017年11月的一天深夜11时,张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该县迪沟镇西小广场时,撞倒刘某摆在道路护栏内侧的炸鸡油锅,滚滚热油洒到刘某身上,造成刘某烫伤。刘某经治疗花去医疗费4577.64元。张某垫付1200元。后因赔偿和善后事宜,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车辆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张某承担70%的责任;刘某占道经营,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刘某承担3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损失范围及数额合计为16349.84。张某承担70%即11444.89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元);刘某自担损失4904.95元。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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