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追缴。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没有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颍上县谢桥镇路庄村塌陷区(属济河河道管理范围)使用采砂船等采砂工具非法采砂,将所采砂石(天然石英砂)堆放在塌陷区岸边。2017年3月31日该砂场被查处。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砂场砂堆体积14877立方米,重约22316吨,价值66万余元。陈某砂场已销售砂石价值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主动交纳涉案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河道管理区域内擅自非法开采天然石英砂,开采矿产价值人民币6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经查,被告人陈某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曾在2016年被相关部门制止,但拒不改正。经颍上县水务局证实,陈某采砂的区域与济河连成一片,属于河道管理范围,经颍上县地质矿产局认定陈某所采砂石种类为天然石英砂。案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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