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晚报讯(通讯员 卢秀丽)27日,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重大非法采砂案,在颍上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涉案人员多、采砂数量大、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受到多方关注。
当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起诉称,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金某、赵某某及陈某等人在没有采砂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份至3月26日期间,利用改装的采砂船大肆在淮河颍上县南照洪楼附近水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
6名被告人在打捞河砂、运送河砂及装卸河砂这一整体过程中精心谋划、分工负责、协同作案,共计采砂数量达4万余吨,价值高达上百万元。按照《刑法》,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行为符合“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没有当庭宣判。
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表示,河道采砂危害极大,不仅直接非法侵害了国家对于作为矿产资源河砂的所有权,而且无节制地非法采挖会改变河势,危及堤防安全,更是会影响水质,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对非法采砂行为,应动用刑法予以严惩,给心存侥幸者以威慑,从而保护河道的生态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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