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伤害被判缓刑,缓刑期间又与他人合伙行骗,颍上人朱某近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其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王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为了挥霍,朱某、王某计议偷卖他人树木。今年4月27日,朱某、王某联系到买树者马某,带着马某来到朱某居住的村庄,指着同村村民李某种植的107棵杨树,向马某谎称是王某的。马某信以为真,在谈妥价格后,将购树款7000元人民币交付给朱某、王某。该款被朱某、王某瓜分后挥霍一空。
同年4月29日,马某得知被骗后立即报警。次日,朱某、王某接到公安人员传唤后主动到颍上县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供述了全部犯罪经过。
在审理期间,经查,2016年5月27日,朱某因故意伤害,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该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诈骗罪,依法撤销前罪的缓刑,将前后两罪并罚。对被告人朱某、王某共同违法所得的人民币70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马某。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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