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怀疑他人说自己坏话,既没有亲耳听到,也没有事实证据,便记恨在心,报复伤害他人。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暑假期间,李某为就近上学租住在颍上县慎城镇某小区某室4号房间,被害人王某租住在该室2号房间。李某无形中认为王某在背后说他坏话,怀恨在心。2017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李某手持水果刀潜入王某租住的2号房间内,趁王某熟睡之际,用刀猛割王某颈部,王某痛醒后起身反抗,争夺李某水果刀,在争夺过程中,李某左手部被刀割伤,王某亦多处受伤。李某因手部受伤出血需要处理,离开王某房间时,为防止王某报警呼救,还将王某电话、手表拿走,并将王某房间门反锁。后李某因手部受伤失血过多倒在其母亲租住的该室1号房间门前,被送医救治。当日凌晨6时许,被害人王某从房间窗户求救路过群众,才得以被送医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颈部疤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颈部气管损伤、体表疤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李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事发后李某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琐事对被害人王某心生记恨,趁王某熟睡之际,持刀割划王某颈部,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李某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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