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李斌)有些人爱耍小聪明,别人催借款,他就伪造银行转账支票;别人要收入证明,他就刻枚学校印章编造,摇身一变成了中学教师……
颍上人李某能说会道,自认为“神通广大”。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他向颍上县慎城镇居民王某借款共计37万元(本息累计45万余元)。在王某的多次催促下,无力还款的李某想了一招:伪造一张银行转账支票,上面盖有“颍上县房产局资金托管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收款人为王某、面额45万元。
随后,李某将支票交给王某,王某去银行查询核实才发现转账支票系伪造。
此外,李某还曾向张某借款20万元。张某要求李某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及相关身份信息等资料,于是,李某编造一份内容为“李某系颍上某中学正式职工……如借款人出现任何问题,由本单位向你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虚假个人收入和单位责任证明,并加盖其伪造的颍上某中学印章交给张某。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伪造银行转账支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应两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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