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阜阳市中院对颍上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李强及其特定关系人王玲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王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李强,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玲是一名退休工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王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违法所得345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查明,2009年,上诉人李强与上诉人王玲发展为特定关系人,二人利用李强分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约272万元,其中100万元系未遂。
上诉人李强在担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4万余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阜阳市中院认为,李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伙同王玲或单独,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32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王玲伙同李强,利用李强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约272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判处。二上诉人共同受贿中的100万元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改判上诉人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诉人王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上诉人李强、王玲共同受贿犯罪所得约172万元及上诉人李强单独受贿犯罪所得54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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