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强制性规定,颍上人徐某与金某达成的口头售房协议,近日被法院判决无效。法院依法判决徐某返还金某购房款12.5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4年初,徐某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颍上县耿棚镇潘集村建房销售,两人口头协议,徐某将其在颍上县耿棚镇某村建设的第五套住房出售给金某,房款总价17万元。同日,徐某收到金某购房款17万元,徐某女儿出具《颍上县某建房款收据》一张。后徐某又将该涉案房屋转售给第三人,导致金某无法居住使用。经金某催要,徐某退还金某购房款4.5万元,剩余购房款12.5万元至今未退。双方发生纠纷,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购房合同中涉及房屋建造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徐某在没有取得该块土地合法使用权情况下,在该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徐某与金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徐某亦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金某,徐某应将剩余购房款返还给金某。经查,徐某的女儿作为其代理人收取金某的购房款并出具收据的行为,对委托人徐某发生效力,由徐某承担民事责任。徐某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存在过错,金某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应认定双方具有同等过错,对金某主张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购房款的利息损失,由双方平均负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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