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颍上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颍上县某中学的校园内伤害案,一个孩子的眼球被玻璃扎伤,造成十级伤残。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学承担60% 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承担20% 的赔偿责任。
事发学校是该县的一所寄宿制学校,王某和张某是一对好伙伴。
2016年4月24 日下午下课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王某与张某在教室内外嬉闹,你一拳我一脚,两个孩子谁也不肯让谁。眼看着快要上课了,两人还没有分出个高低。张某出了狠招,将王某的脖子按住,往教室玻璃上撞。不成想用力过猛,玻璃“哗啦”一声粉碎,一片玻璃扎进了王某的眼球。
在学校的帮助下,王某被送往了附近的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系外伤致伤左眼行玻璃体切除术等治疗,构成十级伤残”。
[说法]
未阻止打闹校方因此担责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玩闹时不慎发生的过失致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张某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张某某承担。
该院还认为,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和教师都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意外发生时,校方没能及时制止,明显在管理上存在失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合计近12万元,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学承担60% 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万多元;被告张某承担20% 的赔偿责任,赔偿2万多元。 通讯员李斌记者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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