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李斌)小孩子之间小打小闹,不可避免。可万一过了头,就会带来伤害。
颍上县某中学,就发生了一起校园内伤害案,一个孩子的眼球被玻璃扎伤。
王某和张某是一对好伙伴,两人在寄宿制学校内就读。
2016年4月24日下午下课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王某与张某在教室内外打闹,你一拳我一脚,两个孩子谁也不肯让谁。眼看着快要上课了,两人还没有分出个高低。张某出了狠招,将王某的脖子按住,往教室玻璃上撞。谁知道用力过猛,玻璃“哗”一下碎了,玻璃扎进了王某的眼球。附近的同学也都被这一幕吓傻了,赶紧喊来班主任老师。
在学校的帮助下,王某被送往了附近的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系外伤致伤左眼行玻璃体切除术等治疗,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的意外受伤究竟谁来负责?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玩闹时不慎发生的过失致人损害。王某的损害结果是与同学张某打闹时而形成。张某与同学打闹时并无加害王某之意思,但其行为直接造成王某伤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其在事故发生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张某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张某某承担。
校方教育管理学生的责任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和教师都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意外发生时,校方没能及时制止,明显在管理上存在失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合计近12万元,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万多元;被告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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