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心借车给朋友,谁知朋友酒后驾车出事故,颍上人李某为此担责10%,近日,被颍上县法院判决赔偿朋友家人各项损失共计74368.6元。
刘某某生前系颍上县谢桥煤矿工人,2016年9月19日晚,刘某某下班后与同事在某饭店用餐并饮酒,期间刘某某接到李某电话,刘某某随即向李某借车并在饭后赶至李某处。李某将自己的丰田轿车钥匙交给刘某某,刘某某遂驾车离去。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颍上县谢桥镇林庄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经查,因刘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范围及数额合计为743686元。
刘某某的亲属认为:刘某某酒后驾驶,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李某明知刘某某饮酒仍主动借车给他,致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将机动车借给刘某某使用时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询问并检查刘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有关事项,在李某未尽上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随意将机动车借给刘某某使用,致使刘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担责。法院综合考量酌定李某担责10%,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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