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的一天,李某骑车外出办事。途中,一个急刹车让他重重地摔倒在地,左脚动弹不得。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随后,李某在阜城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实施了左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取髂骨植骨术。术后,李某恢复还算顺利。
2015年3月,李某需要将植入的复位固定物取出。他选择了颍上县城某医院。
住院3天后,李某很快出院了。家里人认为,这下总算可以松口气了。谁知,李某的左脚依然不能活动,疼痛不已。在镇上一家卫生院照X光显示,一颗螺丝钉遗留在他的左后踝。
李某气愤不已,再次来到县城某医院,寻找解决的办法。经医院安排,当年4月,李某第三次接受手术,将遗留的螺丝钉取出。
李某怎么也没有想到,手术后,左脚依旧无法正常活动。
去年,李某委托一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这场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行自体骨移植内固定术后,内固定被取出且行两次手术,导致骨不连发生,构成八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同时,该鉴定中心鉴定,颍上县某医院在为李某取钢板的诊疗过程中,未能遵守技术规范且手术操作失误,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导致了骨不连的后果,两者构成了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责任。
拿着鉴定报告,李某找到了医院,但医院对这份鉴定报告并不认可。随即,他将医院告上法庭。
随后,颍上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情重新鉴定。今年7月24日,鉴定报告显示,李某左踝关节功能障碍的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原告接受二次取内固定术,与其目前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障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轻微因素,参与度拟为5%-10%。
最近,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李某在该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告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其目前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障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参与度为10%为宜。
该案中,李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万多元,故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李某1万多元。
楚楠楠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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