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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闯祸父赔钱? 这可不是天经地义法院判决称这是“不当得利” 儿子须返还50万元给父亲

来源:安徽商报 2017-08-23 11:07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法院判决称这是“不当得利” 儿子须返还50万元给父亲

几年前,阜阳一男子在广东省佛山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男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男子的父亲替他赔偿了50多万元。让父亲想不到的是,儿媳妇提出离婚后,儿子、儿媳都不愿还这笔钱。无奈之下,父亲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替儿子赔偿50万元

谢斌(化名)是阜阳市颍上人。 2011年11月,谢斌驾车在广东省佛山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使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谢斌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谢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关押后,谢斌通过律师和案件承办人,请求他的父亲谢飞(化名)代替他对受害人民事部分进行赔偿。儿子被关在看守所里,谢飞心疼儿子,就答应了帮儿子赔钱。于是,谢飞分两次给付死者家属33.04万元,并与对方达成谅解协议书。对于两名受伤的人,他分别给付2万元、15万元,并与他们达成谅解协议书。至此,谢飞共为儿子垫付了50.04万元。

状告儿子儿媳追债

儿子锒铛入狱后,儿媳提出了要跟他离婚。得知此事后,谢飞表示极力挽留,但同时也理解儿媳妇的选择。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谢斌与妻子离婚,两个子女由妻子抚养。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未作处理。

这时,谢飞想到他之前曾替儿子偿还了50多万元,谢飞认为这笔钱应该是儿子和儿媳共同承担。但儿媳表示不会还钱,在狱中的儿子也表示不愿意还钱。无奈之下,谢飞只能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个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债务由个人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法院认为谢飞父子没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达成借款合意,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因此,法院认为谢斌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谢飞。谢飞答应谢斌的请求代为赔偿的50多万元,谢斌应按约定返还。

记者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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