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将同村村民姜某家的干草堆点着火后,通知姜某前去救火,吴某则趁姜某及家人外出救火之机,进入姜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2016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盗窃同村村民李某铁丝网一捆,经鉴定,吴某所盗铁丝网价值170元;2016年4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颍上县建颍乡街道盗窃朱某钢筋环箍十捆,经鉴定,吴某所盗钢筋环箍价值1000元;2016年4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盗窃同村村民张某钢筋35根,经鉴定,吴某所盗钢筋价值910元。2016年4月27日,吴某因盗窃被颍上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属残疾人,以上被盗物品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吴某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吴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适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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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颍上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