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小麦,安全防护未注意,致村民左上肢被收割机绞伤,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农机致人损伤案。
2015年6月5日下午5时许,颍上县村民董某驾驶农用收割机在蔡某所在的村收割小麦过程中,与蔡某协商收麦事宜未果,在未保证安全情况下董某驾驶的收割机头部将蔡某的左上肢绞伤。蔡某随即被送往颍上县某镇卫生院治疗19天,花去医药费2040.43元,后转至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花去医药费22459.77元。 2015年11月23日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蔡某因机械事故损伤致左手损伤指骨、掌骨骨折,导致左手丧失功能程度达10%以上,按照双手计算丧失功能程度达5%以上,其损伤致残程度属X(十)级伤残,蔡某支付鉴定费1600元。蔡某的损失经颍上县某村委会调解未果。为此,蔡某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董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100.7元。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董某驾驶机动收割机将蔡某碰伤,该事故是农用机动车在农村非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时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董某因未尽注意观察义务且操作不当,是导致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已构成侵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蔡某亦未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应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考虑该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事故造成蔡某经济损失共54798.76元,董某应赔偿蔡某损失32879.25元。 ·李斌·
新闻推荐
党纪处分成空文,事发颍上县慎城镇
颍上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颍上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