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因故去世,赔偿金母亲应否有份?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母亲有份,其被外孙所侵占的赔偿款91957.4元,理应返还。
颍上人秦某有6个子女,死者宋某系秦某之女,宋某有曹小某等子女3人。 2015年7月20日,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方赔偿宋某家人各种费用合计45万元,该款被曹小某全部领取。
宋某的后事处理之后,秦某要求曹小某等人将属于自己的部分给付自己,但曹小某等人置之不理,一直未予给付。为此,秦某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小某等人给付赔偿款102885.6元。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曹小某等人占有属于秦某的赔偿份额,应当返还。 45万元赔偿款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应参照继承法进行分配。其中秦某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3422.5元,其他各项费用法院酌定30000元,经计算秦某应得数额合计为91957.4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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