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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树砸伤人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7-18 11:37   https://www.yybnet.net/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顾某、范某连带赔偿罗某损失497465元;安徽电力颍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罗某损失213199元。

顾某、范某于2013年12月9日共同购买了一批树木,当天中午12时许,顾某、范某在砍伐树木时,没有观察周围情况,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树木在倾倒时,树梢压到路边的电线,电线将100余米远的安徽电力颍上供电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从根部带倒折断,将行人罗某砸伤。

事发后,罗某被送往颍上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16712.5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00元。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罗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导致脐以下截瘫,肌力0级伴大小便失禁,损伤致残程度构成一级伤残。 2015年2月18日,罗某提出对涉案电线杆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法院委托驻马店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电线杆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所鉴电杆螺旋箍筋环向间距过大,杆龄较长,混凝土现实强度偏低,降低了其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质量不符合《环形混凝土电杆》要求,该电杆现实质量评为不合格。

罗某因赔偿问题,将顾某、范某及安徽电力颍上县供电公司诉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顾某、范某在砍伐树木时没有观察周围情况,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砍伐树木过程中疏于管理,导致树木倾倒时将电线杆带倒折断致罗某受伤,具有较大过错,应担责70%。安徽电力颍上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虽然涉案电线杆的断裂是受外力作用导致,但电线杆的质量不合格、易折断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担责30%。罗某在事故发生时距离伐树地点100余米远正常行走,并未进行围观等其他可能威胁自身安全的行为,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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