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烧砖取土形成废旧水塘,取土人在水塘周边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致使一名在塘边钓龙虾的小学生不幸落水溺亡。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烧砖取土的窑厂主吕某赔偿溺亡的小学生父母孔某、张某损失18万余元。
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孔某、张某的儿子与另外3名小学生一起,到位于颍上县半岗镇戴家湖村任庄附近的水塘钓龙虾时,不慎落入水中,后因施救不及而溺水身亡。事发水塘系吕某开设的戴家湖轮窑厂非法取土形成的深水塘,深20余米,事故发生时水塘四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水塘系吕某非法取土形成,吕某负有管理职责,但其疏于管理,未在水塘四周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孔某、张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孩子在事发水塘钓龙虾,长时间脱离监护,依法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孔某、张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吕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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