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烟花燃放延时,导致钱某右眼被炸。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浏阳市某花炮厂赔偿钱某损失326111.73元。
2014年11月12日,颍上人钱某哥哥钱某某从孙某经营的颍上县鲁口镇某商贸行购买“海盛”牌(包括金旺旺、喜旺旺、财旺旺、福旺旺系列产品)烟花16箱,准备在儿子结婚时燃放。同年11月15日20时许,钱某从哥哥家搬出一箱“福旺旺”烟花在门前的空地上燃放,但烟花点燃后,没有及时燃放,一段时间后,钱某走到烟花旁察看,烟花却突然燃放,炸伤钱某面部。事发后,钱某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20006.8元。出院后钱某委托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鉴定。结果为:右眼球摘除,损伤致残程度构成七级伤残;安装义眼,后续医疗费用约需8000元,后续整容治疗费共需8000元。
经查“福旺旺”烟花,系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浏阳市某花炮厂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根据烟花燃放的客观情况,足以说明该烟花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系缺陷产品。钱某在燃放烟花时,未按照该烟花包装盒上标明的用水浇灌的方法将其熄灭,而是采取到近处察看,本人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法院依法确认钱某损失合计为465873.9元。酌定浏阳市某花炮厂承担钱某损失的70%,其余损失钱某自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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