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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手续不办 儿诉母履行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9-01 12:31   https://www.yybnet.net/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杰诉父母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合法有效;小杰母亲小华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协助儿子小杰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位于颍上县某广场的房屋一套变更在小杰名下。

小杰系小涛与小华婚生子,小涛与小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颍上县某广场内商品房一套。

2011年10月11日,小涛与小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子女抚养条款是:儿子小杰、女儿小雪由小涛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全部由小涛负责;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条款是:小华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颍上县某广场的一套住房所有权,变更为儿子小杰名下,房地产权所有人变更手续自离婚之日起至变更手续完成,小华必须无条件协助小涛办理变更手续,费用由小涛负责。

小涛与小华离婚后,小杰多次要求小华协助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小华以种种理由不予协助。小杰诉称:父母协议离婚时,将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赠与自己,但母亲拒不协助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的效力,判决小华协助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杰的诉求。 (涉案当事人为化名) ·李斌·

法点: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涛与小华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将共同财产房屋赠与儿子小杰,在法定期间内赠与人未明确表示撤销赠与,作为受赠人的小杰有权要求赠与人的任何一方履行赠与合同的随附义务,故儿子小杰请求母亲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小涛作为小杰的监护人(同时也是财产代管人),其有权代理儿子小杰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随附义务,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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