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家建房,绝大多数都是随意寻找施工人员,由于根本不问其有无资质,常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2015年,王某将位于颍上县新集乡某村的自建楼房发包给曹某承建,曹某雇佣受害人张某等人为其施工。 2015年4月29日,受害人张某在工地三楼施工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慎从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已赔偿张某之妻及3个子女经济损失30000元。
死者张某的4位近亲属诉称:张某受雇于曹某,到其承包工地干活,在曹某承包的工地工作时(系王某自建房屋施工地),由于脚手架没有捆牢,不慎从三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查,曹某没有取得相应施工资质,违法承建王某自建楼房工程,并雇佣受害人张某等人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导致受害人张某施工时从高处坠落摔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受害人张某在施工时由于疏忽大意,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房东王某明知曹某无施工资质而将工程发包给曹某,其行为具有过错,应在曹某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与曹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受害人张某的死亡造成张某家人的各项损失为273935元,曹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91754.5元(273935元×70%),减去曹某已付的30000元,曹某还应赔偿张某家人损失161754.5元,王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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