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涉案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六四式手枪子弹4发予以没收。
被告人韩某,男,现年46岁,住颍上县江口镇。 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韩某非法携带仿六四式非军用手枪一支及六四式手枪子弹4发,入住颍上县城北新区某宾馆113号房间,后被告人韩某将该枪及子弹遗忘于宾馆房间内,并于次日被该宾馆服务人员发现。
被告人韩某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4发子弹系64式7.62mm手枪弹。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颍上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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