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4月2日下午,老人许某满含热泪地从颍上县法院小额诉讼工作室主任王颖手中接过1万多元工资款,激动地说:“没想到法院办事效率这么高,对我一个外地的农民工这么热情! ”
原告许某,现年59岁,住淮南市潘集区。 2012年3月,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刘庄煤矿的一项工程,原告受聘从事电工,但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基本上按月发放。其中2012年4月、5月和2014年2月的工资拖延未付。后原告向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起诉到颍上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三个月工资1.8万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8万元。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支持;况且原告也举不出受聘于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的证据,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上岗工号牌、没有工作服,所以不愿支付许某三个月的工资。
承办法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为被告打工的事实确实存在,每个月领取工资是不争的事实,但自已又无法提供工资花名册。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被告同意给付10000元,原告不予接受。法官再次调解,双方达成最终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1万元,原告要求当庭即时兑现。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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