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天经地义。但有些企业负责人却对法律规定置若罔闻,只想着自己的企业利润,肆意侵吞国家税款,触犯刑律,罪有应得。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同案犯被告人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王某系阜阳华美纸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华某系该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在2010年及2011年度由华某出具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经实际负责人王某同意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共同逃避缴纳税款共计732375.78元人民币。 2011年11月22日阜阳华美纸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补缴增值税30万元,2012年7月17日,该公司又补缴增值税5万元。2010年至2011年,阜阳华美纸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1038015.95元,实际逃避缴纳增值税382375.78元,占应纳税总额的36.8%。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阜阳华美纸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的负责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告人华某作为该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出具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经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同意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纳税申报,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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