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刑法》第300条以及全国人大、“两高”在1999年颁布的有关决定和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成为我国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依据。受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因素影响,阜阳市极少数群众往往被“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所宣扬的歪理邪说迷惑,不知不觉加入其中。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邪教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这些误入歧途的邪教人员最终被引上犯罪道路,结局可悲,令人惋惜。邪教人员容易有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杀人。邪教组织一般通过精神控制,唆使其成员杀死其他成员或其他公民。去年5月28日,山东招远几名“全能神”邪教人员在该市“麦当劳”餐厅,采取残忍手段围殴无辜受害人吴某某,并致其当场死亡,酿成震惊全国的“麦当劳”血案。司法机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死刑。
二、强奸。邪教组织头目往往利用成员的愚昧心理,以迷信邪说蒙蔽女成员,骗奸妇女。颍上县红星颖大谢村小何庄村民吴扬明在1988年创立“被立王”邪教后,先后以诈骗和胁迫手段奸污成员妇女和幼女数十人, 1995年吴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三、破坏国家法律、法规。邪教人员利用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散布谣言、邪说,煽动群众放弃生产、工作、学习,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在邪教人员的违法犯罪中,除极个别有上述极端犯罪行为外,大多数触犯的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太和县“法轮功”人员孙某某,本是退休干部,家庭也幸福和谐。痴学“法轮功”后,积极制作并传播“法轮功”书籍、传单、光盘等,于2008年被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出狱后,孙某某仍不思悔改,在其家中建个制作“法轮功”反宣品的窝点,变本加厉的进行非法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审判机关以破坏法律实施罪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颍州区“法轮功”人员范某某,原是一名收入不错的医生,前年11月份,范某某携带着7000余元所谓的“法轮功真相币”(印有“法轮功”标语的小额人民币)企图散发时被公安干警抓个正着,被依法判处4年有期徒刑。
四、妨害公务。邪教人员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其聚众滋事等非法活动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法。 2012年12月,颍州区“全能神”人员张某、李某等人,在阜南县柴集派出所依法处置“全能神”邪教人员聚集滋事时,纠集近百人冲击派出所,干扰公安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张某、李某等10余人因冲击国家机关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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