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某中学高中部学生刘某,2013年12月16日下午在横过马路时,被孟某驾驶超载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撞倒,碾轧致伤,经颍上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颍上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孟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刘某系在读的高一学生。肇事车辆“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阜阳市某运输公司,该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刘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孟某和阜阳市某运输公司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肇事车辆“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且孟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故由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刘某的损失。不足部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人民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孟某、阜阳市某运输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查明刘某的户口仍为农村户口,庭审中,孟某和阜阳市某运输公司对刘某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提出了异议,认为刘某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赔偿额。经审查,刘某在县城生活已超过一年,法院依法认定刘某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经审核,刘某的各项损失为492780元。由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不足部分,由人民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306224元。依据上述原则,近日,颍上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李斌·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刘某是否应作为城镇居民对待。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 (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本案中,刘某于2013年考入颍上县某中学高中部就读,刘某的户口性质虽为农业户口且已经成年,但刘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城镇上学(包括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且没有中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上述规定,法院依法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刘某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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