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当前,绝大多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类纠纷,因为没有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确认或处理,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法院无法进行审理裁判,造成当事人诉累,浪费审判资源。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向该县土管局、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
近年来,该院立案审查涉及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类的纠纷不断增多,主要有房屋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此类违法建筑系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的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也不享有物权权益。据此,因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理城市和乡村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主体,拥有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确认和处理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民事纠纷的审理中确认用地或建筑的违法性。此类纠纷即使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于人民法院对用地及建筑的违法性无权确认,导致无法进行相应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理顺规范相应纠纷和问题的解决渠道及程序,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问题,针对该县实际情况,就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颍上县人民法院建议:先由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进行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理。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相应民事纠纷才予受理,使当事人少走弯路,既寻求到司法救济途径,又减少了诉累。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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