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撞人后被判赔偿,不去还债,却开设美容美发店,致使受害人多次上访。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0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其所有的黑色现代轿车,在超车时与受害人谢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谢某受伤致残,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颍上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谢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谢某的经济损失为284384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2000元,剩余损失162384元,高某承担70%,即113669元,已付31000元。 2010年6月,颍上县法院一审判决高某赔偿谢某经济损失82669元。 2010年11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谢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对5家银行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存款;到房产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中止执行。直至2012年8月,申请人谢某通过在宁波市打工的亲友得知,高某已于2011年3月10日将自己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转卖江苏泗洪人宋某,连同中介费、过户费共66500元,卖车款被其用于开设装修美容美发店。受害人要求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 2012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高某给付谢某10万元,取得其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在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在有一定收入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长期逃避、转移财产的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高某已与申请人谢某达成执行和解,全部履行了债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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