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法院的一纸判决,颍上县房产局就给父亲陈传尧办理了房产证,而这纸判决并未要求房产局给父亲办证,我不理解房产局凭什么办证? ”近日,颍上县杨湖镇的陈群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了这一窝心事。
陈群告诉记者,1992年,她以152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湖镇一名叫林胡的人的宅基地和房屋,当时双方签有房屋转让协议,协议明确了房屋及宅基地的四至,协议上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并有当地街道干部龚连春作为见证人的签名。后来,她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并于2000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2004年,她将新建房屋卖给樊燕,2004年1月17日,樊燕、陈群到颍上县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樊燕领取了新的房产证。
但此后,颍上县房产局注销了陈群的房产证,2005年1月,颍上县房产局撤销了樊燕的房产证,2008年9月,颍上县房产局为陈群的父亲陈传尧颁发了房产证。
陈群、樊燕不服颍上县房产局的行政行为,一直通过信访、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房产局撤销陈传尧的房产证,恢复自己的房产证。
陈群说,颍上县房产局反复撤证、办证中有几个问题令她非常不解:“房产局给我办证,给樊燕办证,撤销我的证,撤销樊燕的证,给陈传尧办证,是否合法合规,依据什么? ”
就此问题,记者联系了颍上县房产局,该局在给本报的书面回复材料中这样解释:给陈群办理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被颍上县法院判决违法,所以撤销该证。给樊燕办证是因为她与陈群之间有房屋买卖转移登记关系,撤销樊燕的房产证是因为颍上县法院的判决,给陈传尧办证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颍上县法院的判决。
记者查阅了“复函”中涉及的这些判决,在颍上县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里,只是判决颍上县房产局为陈群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但并未对该房产所有权进行确权。法院的另一份判决,只是判决陈群、樊燕归还陈传尧房屋,但并未要求房产局给陈传尧办理房产证。
而对于该判决,陈群持强烈的质疑态度,她认为这一判决并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随后,本报记者采访了阜阳市房产局政策法规股,该股刘股长说,在2004年,办理房产证应该提交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进行审核,到2008年时规定就比较严格了,除了上述资料之外,还要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所以,房产局给陈群办理房产证属违规行为,房产局依据法院“归还房屋”的判决给陈传尧办证,也属于违规。因为法院只是判决归还房屋,而归还房屋并不意味着这栋房屋就符合办证条件,房产局应该审核该房屋的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竣工验收等资料。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本报记者 胡明兵 文/图图为位于杨湖镇街道的争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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