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曹某乘坐公交车下乡办事,却意外遭遇一场车祸,造成身体多处损伤,住院治疗17天。出院后,曹某将公交车主、公交车驾驶员及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交公司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2012年1月12日,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20000元,期限一年。2012年7月6日,由于曹某所乘车辆的驾驶员占道行驶,操作不当,致该车辆驶往路边沟渠,造成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曹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曹某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000多元;伤后休息期限24周,营养期限12周,护理期限16周;支付鉴定费1300元。曹某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公交车辆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该道路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为20000元,期限一年,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曹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道路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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