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被告人假装租车,半道上抢了被害人的钱款和车辆,当被害人找到被告人索要自己被抢车辆,反遭被告人威胁和拒绝。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租乘被害人陈某的大江牌电动三轮车,行驶到颍上县古城乡毛圩村某空旷路段时,他先让陈某停车,又将陈踢倒在路边并逼陈交出携带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137元现金,后又捡起一石块声称要砸死陈。陈某被吓跑后,刘某开着陈的电动三轮车回家。陈某尾随其后,顺着车辙发现刘某的住所。当陈某向刘某索要车辆,又遭到威胁和拒绝。
刘某潜逃到外地,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2012年10月15日,刘某在丹阳市后巷镇因与人打架(不构成犯罪)被丹阳警方抓获归案,陈某被劫的钱物被追回。经鉴定诺基亚手机300元,电动三轮车7200元。另外, 2005年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共同多次盗窃,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共同抢劫,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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